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瑶)罚〔2025〕18号
安徽匡兴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X9W51K
法定代表人:刘春山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214-25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YH202501地块项目场地内部未施工区域存在两处黄沙物料未覆盖。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地块未施工区域东北角堆放一处黄沙物料未覆盖,未覆盖面积为55平方米;地块未施工区域东南角堆放一处黄沙物料未覆盖,未覆盖面积为33平方米。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案件线索的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6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8份,证明现场勘查的情况;
4.2025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5.整改回复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并整改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信息确认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瑶)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的规定,通过裁量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各商业网点。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