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瑶)罚〔2025〕21号
李某: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
住址:安徽省肥东县****************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瑶海区淮南路与胜利路交口的恒大中央广场绿化项目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绿化作业,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安徽畅安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使用的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机械型号为3TNSD,发动机型号为DX75-9CN PLUS,排放阶段为国Ⅲ,机械编码为DXDCBABCHL0027459的挖掘机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5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案件线索的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8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现场勘查、委托检测的情况;
4.2025年8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5.安徽畅安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1份,证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情况;
6.安徽畅安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采样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测机构的资质、能力以及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信息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合环(瑶)罚告〔2025〕21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圆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各商业网点。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