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瑶)罚〔2025〕31号
安徽嘉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309043
法定代表人:汪丽丽
地址:肥东县长临河镇长临河社区镇政府文化站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瑶海YH202211地块项目B地块商业景观工程项目内部未施工区域存在两处黄沙物料未覆盖,未采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经现场测量,地块西北角堆放一处黄沙物料未覆盖,未覆盖面积为18.8平方米;地块东南角堆放一处黄沙未覆盖,未覆盖面积为18.4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案件线索的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10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现场勘查的情况;
4.2025年10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嘉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为瑶海YH202211地块项目B地块商业景观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及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信息确认的情况;
7.安徽嘉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瑶海YH202211地块项目B地块商业景观工程项目整改回复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并整改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瑶)罚告〔2025〕3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的规定,通过裁量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各商业网点。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