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瑶)罚〔2025〕26号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F2E6D
法定代表人:郑瑞俊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重新申请了排污许可证,2022年6月29日进行了变更,COD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13.177t/a,氨氮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1.083t/a。经查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你公司2023年COD年排放量为92400.768kg(修正值);2024年COD年排放量为88813.132kg(修正值),氨氮年排放量为1152.25kg(修正值),你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9月17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案件线索的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4.2025年9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现场检查以及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情况;
5.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合肥市2023年及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以及废水污染物排放许可限值等情况;
6.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的情况;
7.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校准证书复印件4份,证明该公司2023年及2024年开展量值溯源的情况;
8.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复印件各1份、近三年能耗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2023年及2024年产品产能、能耗、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况;
9.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保检查整改问题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并整改的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信息确认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合环(瑶)罚告〔2025〕2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提交陈述与申辩及放弃听证权利,主要理由:公司主动配合查清事实,愿意承担合理责任,积极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损害鉴定,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符合主动消除环境影响的积极导向。恳请依法调整拟作出的处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的相关规定,通过裁量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等因素,应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人民币肆拾万捌仟圆整(¥408000)。
经我局复核,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属实,鉴于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款规定,决定减少法定罚款幅度20%处罚,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肆万捌仟圆整(¥248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各商业网点。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