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瑶)罚〔2025〕32号
合肥大东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TA4F5W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王岗路交口东南角龙湖商业中心4幢1604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10月28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合肥市瑶海区YH202412号地块EPC总承包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皖AC8508(车辆识别代号:LZGCR2T64HG012503)的渣土运输车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温度传感器存在人为垫高螺母的现象,根据《重型货车合规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指南(试行)》,该行为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皖AC8508(车辆识别代号:LZGCR2T64HG012503)的渣土运输车品牌为陕汽牌。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所有人为合肥大东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货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合肥大东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5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案件线索的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10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4份及皖AC8508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及车辆行驶证信息;
4.2025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信息确认的情况;
6.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瑶)罚告〔2025〕3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各商业网点。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