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 ||||||
瑶海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况 | 备注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4项) | ||||||
1 | 行政许可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评审,提出初评意见;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 3.办结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按规定公开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立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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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评审,提出初评意见;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 3.办结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按规定公开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立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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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86项、第88项、第89项。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5.《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6.2014年安徽省省级权责清单将行政审批类项目“设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和变更、注销审批”下放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除外。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评审,提出初评意见;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 3.办结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按规定公开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立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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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一(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评审,提出初评意见;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 3.办结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按规定公开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立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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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评审,提出初评意见;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 3.办结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按规定公开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立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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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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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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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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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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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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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4 | 行政处罚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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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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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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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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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2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22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23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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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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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2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27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28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29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30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31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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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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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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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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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3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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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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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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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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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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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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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43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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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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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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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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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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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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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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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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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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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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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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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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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除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园林工程外)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56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除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园林工程外)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5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除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园林工程外)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58 | 行政强制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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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处罚的公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企业下达处罚的; 2、擅自增设、变更整改程序或处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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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 4.《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评审,提出初评意见;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 3.办结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按规定公开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立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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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确认 | 工伤认定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 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第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交的申请,向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不予受理、认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予以受理、认定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确认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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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其他权力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2.《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评审,提出初评意见;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 3.办结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按规定公开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立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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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其他权力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研班审核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政〔2000〕24号)。 2.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申报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对高级研修班选题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3.事后监管阶段:跟踪督促承办单位严格落实研修方案并及时报送总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3.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发现研修经费被套取、被挪用等违规情况,未及时指出、叫停、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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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其他权力 | 集体合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7号),《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