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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政策解读】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7-09 17:17  信息来源: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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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失业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3.工伤保险:公务员,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缴费基数

    1.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参保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起薪月工资额申报。

    (二)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标准控制在0.2%—1.9%之间,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执行浮动费率标准。职工本人不缴费。

    4.上述各险种费率,如有调整,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缴费额的确定

    1.参保单位缴费额=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2.参保个人缴费额=参保个人缴费基数×参保个人缴费费率。

         四、咨询部门和电话

       解读部门: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联系电话:055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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