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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清单】瑶海区人社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 2026-03-16 17:04  信息来源: 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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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海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况 备注
    1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第七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评审,提出初评意见;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
      3.办结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按规定公开信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立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第七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评审,提出初评意见;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
      3.办结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按规定公开信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立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年 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公布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5.《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评审,提出初评意见;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
      3.办结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按规定公开信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立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一(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评审,提出初评意见;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
      3.办结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按规定公开信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立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评审,提出初评意见;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
      3.办结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按规定公开信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立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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