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3、决定环节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