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供稿: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飞飞
审稿: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健
检索主题词:损毁燃气管道、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
安徽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河路(郎溪路—龙岗路)项目施工中损毁燃气管道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9日,合肥城乡建设局来函《关于转请查办案件的函》,经合肥城乡建设局初步调查,发现安徽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河路(郎溪路—龙岗路)项目施工中涉嫌损毁燃气管道。瑶海区住建局指定谈红军(执法证号:E130015519)、单兵(执法证号:12010614009)对案件进行查处。2023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前往徽河路(郎溪路—龙岗路)项目施工现场,燃气破损处已整改并覆盖。安徽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中涉嫌损毁燃气管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24年1月11日安徽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刘宏付至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询问调查,承认违法事实。2024年2月2日案件移交至瑶海区城管局东部新中心综合管理服务站承办,2月27日案件立案,根据以上调查,证明安徽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在徽河路(郎溪路—龙岗路)项目施工中损毁燃气管道的行为属实,2月28日下达《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瑶海区城管局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2月28日当场送达,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起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4年4月2日下达《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瑶(住建)城罚决字【2024】02001号),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自行缴纳罚款,该案件于当天结案。
【法律分析】
经梳理,涉及损毁燃气管道类型的案件主要适用的查处依据有: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40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罚款。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来查处法律适用正确,同时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造成燃气管道毁损后及时通知燃气公司组织抢修,2小时左右修复管道,危害后果轻微,最终的处罚结果也是符合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国多地连续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反映出的燃气设施保护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管道巡查监测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一次次给我们的燃气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
燃气设施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项目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重要性,在项目开工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做好交底工作,保护方案中不应缺少下列内容:1、建设工程基本情况;2、燃气设施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3、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应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要求;4、事故应急处置措施;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各方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区城管局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的规定,严格按照流程办理案件,最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做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