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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海区城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8-02 17:26  信息来源: 瑶海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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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供稿: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飞飞

    审稿: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健

    检索主题词擅自超出、店外经营、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

    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来安家园店(夏青)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5日,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街道城管中队王华(执法证:12010614133)和陈然(执法证:12010614130)例行巡查发现来安路与大通路交口向北20米路西侧的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来安家园店正在出店经营,严重影响交通,出店经营占地面积共约3平方米,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瑶(市容)城责改通字【2024】第08011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进行整改。同时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瑶(市容)城调(询)通字【2024】第08011号)通知其前往中队接受调查,并告知其具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调查与处理】

    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徐宇嘉杰前往和平路街道城管中队接受询问调查,并承认了其店面存在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情况,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该案件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并于当天调查终结。2024年6月4日,和平路街道城管中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瑶(市容)城罚决字【2024】第08011号)该店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来安家园店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经梳理,涉及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类型的案件主要适用的查处依据有:

    一、《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合肥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A0407,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以占地面积计算(不足1㎡的按1㎡算),按以下标准处罚,罚款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影响交通严重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处以100元罚款。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当事人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来查处法律适用正确,同时依据《合肥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严重影响交通,最终的处罚结果也是符合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典型意义】

    一些经营户认为店外经营的行为没有什么危害,认为执法人员有些“小题大做”,其实并不如此。店外经营,将商品货物摆放在店外,占用公共场地不仅影响行人通行,而且将会影响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的通行,进而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和平路街道城管中队通过此种案件类型,提升了当事人对市容环境的重视,为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文明宜居城市提供了保障。对无视法律条规、屡教不改的商家,执法队员坚决予以行政处罚,使经营户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入室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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