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新修订的《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燃气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起来看看
修订后的内容吧
【燃气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
【燃气管道建设】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不得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
新建住宅项目和有使用燃气需求的工业、商业项目等,应当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老旧小区、餐饮场所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并使用管道燃气。
【应急储备】本市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三天需求的燃气量。
【管道燃气企业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二)除突发事件外,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并公告;有关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并提前通知用户;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修维护保证管道畅通;
(四)建立燃气管道巡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对燃气管道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危及管道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消除;
(五)对老旧燃气管道定期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造升级的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瓶装液化气企业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二)实行实名制销售和配送经营;
(三)开展配送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四)配送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标识,并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五)配送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
(六)在配送服务时期对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维护,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七)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充装、配送、使用等环节的信息,能够通过电子标签进行识别和追溯;
(八)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九)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液化石油气;
(十)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十一)钢瓶之间不得倒灌液化石油气;
(十二)不得使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得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或者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对其他气瓶进行倒装。
【加气作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车辆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
(二)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
(三)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四)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等不安全情形的。
【申请开户】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向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首次购气开户的,还应当提供使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非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向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非居民用户用气】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对其燃气设施以及用气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餐饮用户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违反规定使用瓶组供气。
【安装报警器】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鼓励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距离燃气低压、中压管道零点五米以内,次高压主管道一点五米以内,高压管道五米以内;
(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各类燃气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
【禁止性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温馨提示:关于《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详情,请扫描左下方二维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