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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建设局解读】《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3-12 15:32  信息来源: 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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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和《合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合政秘〔201948号)文件任务分解表要求,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制定了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18年5月国务院在全国15(市)+1(省)开展试点。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全国推开,6月底完成。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9年5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采取措施将企业开办时间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按照国务院部署,此次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不仅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即从工程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而且还开展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全流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再造,涉及面广、事项多,需要尽快出台与此次改革工作相配套的一系列改革制度,《暂行办法(试行)》作为此次改革配套的制度之一,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起草经过

    《暂行办法(试行)》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为了完成此次《暂行办法(试行)》的制定工作,我们学习先发城市经验,借鉴厦门、南京等地先发地区的经验做法,参考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2号)、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等四个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厦建工〔2018〕169号)的基础上,经内部多次集体讨论形成《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我局书面广泛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召开了部分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座谈会,征求意见。我局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暂行办法(试行)》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试行)》共分为八个部分,包含了实施原则、适用范围、实施内容及实施部门、办理流程、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他事项和有效期等具体内容。

    四、重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划分共划分四个阶段,分别是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本《暂行办法(试行)》是指施工许可阶段。

    2.《暂行办法(试行)》适用的项目特指行政区域内,审批权限属市、县级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涉及国家秘密或属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审批事项,不纳入并联审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二)实施原则

    《暂行办法(试行)》明确,在施工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审批,以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为前提,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事项清单

    《暂行办法(试行)》所指的施工许可阶段涉及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公用服务事项合计24项。 其中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为施工许可阶段必须办理事项,其他事项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为施工许可阶段并行流程中选办事项。

    (三)部门职责

    1.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人防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以及市气象局、市林园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应配合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办结。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2.相关部门按审批工作需要应建立市、区两级审批部门联动机制。

    3.城建、人社、人防、公管、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站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设置综合窗口,负责并联审批阶段的统一收件登记、信息推送、统一送达批文证照和咨询、指导服务等工作。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统一发布的各并联审批部门办事指南,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制定提供,具体解释权归各并联审批部门。

    2.施工图审查、材料不合格整改、专家审查、现场勘查等特殊程序,以及各审批部门的制证、发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解读人:许肄  政策咨询电话:62397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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