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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 2024-03-26 09:59  信息来源: 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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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三)《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样式〉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四)《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标〔202061号)

    (五)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消〔20201号)。

    五、申报条件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六、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1,PDF格式1份,电子扫描件上传平台)

    (二)消防设计文件(包括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负责人执业印章、审图机构审图章的图纸PDF审图单位出具的审图合格证及技术性审查意见书、新建项目上传消防总平图、装修项目上传原建筑消防验收意见(房产证/竣工备案表)(PDF格式1份,电子扫描件上传平台)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PDF格式1份,电子扫描件上传平台)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PDF格式1份,电子扫描件上传平台)

    七、办理流程

    (一)登记(如已完成项目登记可省略此步骤,直接进行第二步申报):建设单位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合肥分厅”(www.ahzwfw.gov.cn→在“利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模块→进入“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市工改平台”)→点击【我要办】→点击【我要登记】→点击【新建建设项目】(如项目已在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即中央代码),直接输入该中央代码,系统自动关联项目基本信息。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没有在投资项目平台取得编码的,则可选择新建建设项目(无中央代码),填写项目的相关信息)完成登记以后(须注意在市工改平台上已进行了“我要登记”的操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登记中央代码在系统中运用的通知》(合建审改办〔20222号)进行“主项目、工程”登记等)。

    (二)申报:点击【我要申报】→点击【按项目申报】,选择要申报的项目,点击“下一步”,选择区划“瑶海区”,点击“施工许可阶段”,点击“全选”(系统默认并联事项全选状态),勾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完善相关申请人信息,点击“下一步”,上传所需材料,勾选承诺,提交申报。

    (三)收件:政务服务管理局综合服务窗口收件后,将申报信息推送给审批部门。

    (四)受理、审批:审批部门(窗口)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出件:向建设单位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八、办理时限

    自收件(受理)消防设计审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联系方式

    电话:0551-62328172/64498005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慈湖路交口东南角政务服务中心2楼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网  址: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分厅(http://hf.ahzwfw.gov.cn/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97871    


    附件1

    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建设单位

    类  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

    工程地址

     

    类别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

    办理的)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依法需办理的)

     

    特殊消防设计

    □是   □否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

    采取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

    □是  □否

    工程投资额(万元)

     

    总建筑面积(m2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详见背面)

    £(一)£(二)£(三)£(四)£(五) □(六)

    □(七)□(八)□(九) □(十) □(十一) □(十二)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移动

    电话和座机)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技术服务机构

     

     

     

     

     

    建筑名称

    结构类型

    使用性质

    耐火

    等级

     

    高度

    m

    长度

    m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装饰装修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装修面积(m2

     

    装修所在层数

     

    □改变用途

    使用性质

     

    原有用途

     

    □建筑保温

    材料类别

    A  B1  B2

    保温所在层数

     

    保温部位

     

    保温材料

     

    消防设施

    及其他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灭火器       □其他

    工程简要说明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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