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8日,《合肥市实施省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试点城市(低碳片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现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2年3月,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印发《关于下达2022年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通知》(皖财建〔2022〕265号)文件,我市政务文化新区获批省级城乡绿色发展示范城市(低碳片区),获得省级引导资金500万元,实施时间为2022年至2023年。根据财政管理要求,使用该引导资金需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5月,我局开始起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多轮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7月开始,分别征求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意见。
三、工作目标
为规范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推进实施我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低碳片区(政务文化新区)试点工作,保证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科学合理、公正透明。
四、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11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目的。制定此办法主要目的为推进我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低碳片区试点工作,规范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应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既有公共建筑调查及配套能力建设项目。
(三)申报条件。分为两类,一是示范项目类:企业申报低碳片区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绿色化改造,节能率不低于15%。二是平台建设、既有公共建筑调查及配套能力建设类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节能率核定、开发、调查、编制实施,第三方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四)补助标准。绿色化改造资金总量控制,额满即止。项目资金根据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面积进行补助,专项资金补助金额按照(核定的改造建筑面积)15元/㎡标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补助金额另加2元/㎡,为17元/㎡。单个绿色化改造项目奖补金额上限为100万元。能耗监测平台、既有公共建筑调查和配套能力建设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财政管理制度等方式确定。
(五)资金拨付。绿色化改造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能耗监测平台、既有公共建筑调查和配套能力建设项目分期拨付。
(六)资金绩效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五、创新举措
为有效提高资金利用率,进一步减轻申报企业负担,有效推进项目测评工作,申报单位仅需按要求完成改造工作,待示范项目改造完成后,节能率的核定由政府购买第三方单位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是根据“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将专项资金的补助奖补、监督检查与绩效问责有效结合,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是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进行检查、监管及验收等工作。
七、下一步工作
开展对《管理办法》宣贯,做好示范城市各项工作,推进节能降耗减碳,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同时依据《管理办法》进一步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工作,积极推广绿色化改造建筑中示范效果好、投入资金少、节能率高的示范项目,形成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