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度。区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局机关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每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局机关各科室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效果:工作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一般于当年年底进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
(一)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发出考核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上网检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对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九条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局机关各科室的考核等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建立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