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机制,保障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立足区情、实事求是,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应当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风险评估是重大决策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未经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不上会、不决策、不实施。
第二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是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局拟做出的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一)全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方针、政策、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二)退役军人系统重大资金安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三)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六条 决策和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合法、合理、廉洁、可行、可控。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或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区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决策和实施主体是否适格,实施对象和实施范围界定是否准确,决定和实施的方式、步骤、时限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征询、论证、公示或听证等公众参与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或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区近期或长远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规律,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拟采取的措施、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三)廉洁性评估。决策或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或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或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社会负面重大舆情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风险是否可控等。
第四章 评估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非涉密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对疑难的重大决策事项视情况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评估程序分为特殊程序和普通程序。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的普通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事项,制订评估方案。评估责任主体应建立评估专家库,为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经确定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收集、核实相关文件资料,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广泛调研论证,准确识别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评、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踏勘、公示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预测研判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风险发生概率。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可组织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论证和听证。
(三)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逐项查找、分析社会稳定风险点(包括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持续时间、激烈程度、涉及对象数量和范围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出具评估报告。报告应做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结论,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
(四)做出实施决定,制定维稳预案。评估责任主体审定报告,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体讨论决定,对评估事项做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其中存在一定风险但决定实施或部分实施的评估事项,应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初认真梳理台账,年度新增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随时备案。
(五)及时追踪反馈,加强风险调控。评估责任主体应设立维稳信息直报点和直报员,密切监控重大决策事项运行情况。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的跟进措施,发现重大决策事项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立即暂缓执行并提出修正、中止、终止决策的建议,需要上级协调的应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实施结果对评估工作进行评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评估责任主体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搞形式主义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根据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做出决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未严格根据评估报告建议落实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不暂停决策实施或不及时调整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以上损失等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决策事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干预,并进行全程监控、风险处置及追踪评价。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