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推动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对象:局政务公开工作各科室、大队。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方面:根据公开内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介以及传统公开形式等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公开程序方面: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及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合格的基本标准是:单位领导责任明确,具体工作有人负责;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实用有效;各项制度执行到位,社会评价基本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