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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海区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 2024-12-20 15:41  信息来源: 瑶海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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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监督员应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聘任部门的工作纪律。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从局全体职工中选取。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

    第三条  监督员的职责是:负责了解并反映社会各界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监督员的任务是:

    (一)对群众反映的政务公开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

    (二)向群众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反映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配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  监督员的权利是:

    (一)监督、检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情况;

    (二)了解所提工作建议的落实情况及反映、转递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督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以及答复质询;

    (四)对人民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及时答复或不按期整改的,监督员有权向其上一级领导机关反映。

    第六条  监督员在聘任期间应主动履行职责,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情况;每半年收集一次社会各界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同监督员的联系,定期向政务公开监督员发放政务公开方面的文件。建立与监督员的日常联络渠道,及时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虚心听取,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因特殊原因暂时未落实的,要及时告知并作出解释。

    第九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监督员在聘任期间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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