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瑶海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7日
瑶海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区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5 区防指各工作组及职责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预案准备
3.3 汛(旱)前检查
3.4 工程准备
3.5 应急物资
3.6 培训演练
3.7 宣传教育
3.8 社会动员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5.2 信息报送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条件
6.3 响应启动
6.4 响应措施
6.5 灾害的应急处置及配合机制
6.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6.7 社会动员
6.8 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交通保障
7.6 电力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2 总结评估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奖励与处罚
9.4 预案解释部门
9.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我区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有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瑶海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合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合肥市暴雨灾害应对规定》《瑶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工作机制》《关于增加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瑶海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瑶海区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长江无为大堤瑶海区责任段巡查防守工作按照无为大堤防汛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等;部署全区防汛抗旱和防台风工作,督促落实水旱灾害防范与处置措施;组织指导重要河流防御洪水方案和抗御旱灾方案制订,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城市内涝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区级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储备;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实施重大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防指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为区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区防指办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区农水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在启动区应急响应时,区防指成员相关单位安排专人在区防指办集中办公。
主要职责:组织召开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指挥部成员会议、以及做好重大预警预报信息的发布和通报等协调工作,及时编修区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防汛抗旱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属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协助省、市政府组织开展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承办区防指交办的其它事项。
2.3区防指组成及职责
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委有关常委、人武部政委、区政府其他副区长任副指挥长。
2.3.1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房建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瑶海分局、资规瑶海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交警瑶海大队、区消防救援局、火车站综管办、东管办、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园林绿管中心、区国资集团、复兴公司,各街、镇。 发生全区性大洪水时,区防指可提请区政府调整指挥部负责同志和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响应工作。 2.3.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灾情需要,负责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区政府办配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指挥部成员之间的协调工作。
区发改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救灾、灾后重建项目组织申报及相关前期工作,配合区商务局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做好汛期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水旱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做好灾区各类学校师生疏散、转移、安置;组织损毁校舍的修复和重建等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辖区行业内企业做好自身的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紧急调度工作。协调电信、移动、联通运营商保障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一般性生活类救灾物资平时仓储管理和灾时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指导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区级防汛抗旱经费预算,按照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本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在紧急情况下,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区财政防汛抗旱资金拨付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危房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统计、委托鉴定、监督指导、信息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编制工作计划;协调相关单位对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督促指导做好住宅小区地下设施、内部排水设施的维护、清疏,及时处置积水内涝。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设(建筑)工地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指导灾后群众住房、生活设施和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质量监督工作。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协同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区农水局负责辖区内河道、堤防防洪管理;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与发布,配合市级组织实施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防汛抗洪抢险技术支撑、负责河道等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利水毁修复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街、镇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城市内涝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各街、镇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在授权下可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区审计局负责防汛抗旱各类专项资金、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及救灾款物使用的审计监督。
区城管局负责督促各街、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影响城市防洪排涝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做好台风暴雨影响期间高架广告、户外招牌等高空设施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强降雨期间城市道路两侧收水井杂物清障;做好灾区环境卫生维护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应急管理等工作,防止发生特种设备次生灾害。督促菜市场开办方(管理方)做好集贸市场的汛前清淤及防汛抗旱应急工作。负责落实稳价各项措施。
火车站综管办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风相关工作。
东管办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风相关工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应急响应集中办公期间后勤保障有关工作。
区园林绿管中心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日常调度与管理,统筹降雨期间城市积水积涝的巡查值守和应急处置;负责督促公园做好汛期安全警示、绿化设施加固、游乐设施维护和排险,以及本系统防汛抗旱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工作。
区国资集团负责所属企业度汛安全隐患排查、度汛应急预案编制和完善工作,在发生洪涝灾害时,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
复兴公司负责所属在建和已建成未移交的排涝泵站、道路(含高架桥、下穿桥及地下通道)、跨河桥梁和水环境治理、内涝点改造等重点工程的巡查、值守和应急处置等防洪排涝工作;做好新旧排水设施有效衔接,保障涉水施工项目不占压和损坏施工及周边区域的防洪排涝设施。协同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公安瑶海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要物资和危险品的转移,防止意外灾害的发生。
交警瑶海大队负责防汛期间道路交通的指挥和疏导工作,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资规瑶海分局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参加水旱灾害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城市排水防涝、防台风等工作。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受灾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及时做好防汛抢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防汛抗旱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委区政府指定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5区防指各工作组及职责
区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要求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城市防涝工作组:区园管中心牵头,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局、区应急局、交警瑶海大队参加。负责动员部署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督促落实内涝灾害防范与处置措施等工作,负责对城市内涝基层值守人员的抽查点名,确保在岗履职,并随时上报工作情况。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区农水局牵头,区住建局参加。主要配合市级组织实施河流和重要水工程调度,确保全区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组织防汛抗旱专家进行水利工程安全检查,组织指导修复工作。加强对河道堤防巡查值守人员的抽查点名,确保在岗履职,并随时上报工作情况。
交通运输工作组: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委、交警瑶海大队、区园管中心、区城管局参加。主要负责水毁道路抢险,督促指导属地加强对道路度汛隐患核查治理,做好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人员转移保障等工作。
救灾安置工作组:区应急局牵头,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参加。主要负责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人员转移保障等工作。
治安维稳工作组:公安瑶海分局牵头。主要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应急保障工作组: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监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参加。主要负责拨付应急资金、做好应急采购和调集应急物资,做好电力、通信保障以及会务、用车等后勤保障。
宣传报道工作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公安瑶海分局、区工信局参加。主要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综合信息工作组:区政府办牵头,区应急局、区农水局、区园管中心、12345热线办参加。主要负责综合文字整理、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及其它工作信息,下发工作指令等文字工作。
救援协调工作组:区应急局牵头,公安瑶海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业和综合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搜救受灾受困人员。
卫生防疫工作组:区卫健委牵头,区医保局参加。主要负责防汛救灾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督查督导工作组:区纪委监委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督考办参加,主要负责督查各单位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措施情况。
监测预警组:区防指办牵头,区农水局、区应急局参加。主要负责及时接收并转发雨情、水情形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雨情水情预测情况。
军地协调组: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参加。主要负责对接民兵力量,做好协调保障工作。
专家组:区农水局牵头,区园管中心参加。主要负责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方案;对汛情发展趋势、救援方案、灾害评估、恢复重建等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2.6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区防指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当辖区内河流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持续上涨时,区防指组织指导有关属地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指派防汛抗旱专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如果合肥市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预案,我区按照市防指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3.1.1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落实区包街镇、街镇包社区的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堤防、城市低洼处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
3.1.3对区内河流流经区域、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深基坑工地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2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和研究,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3.2.1各级防指办负责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2.2区农水局负责修订完善河流及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指导街镇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应急抢险方案。
3.2.3低洼易涝区安全转移方案,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拟订,所在地街、镇审批并报区防指办备案。
3.2.4区园管中心负责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3.2.5发改、教体、民政、住建、水务、文旅、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或修订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以上各部门编制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办备案。
3.3 汛(旱)前检查
区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区农水局负责组织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等工作,对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进行除险加固,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 应急物资
区防指、各街、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3.6 培训演练
区各相关部门、各街、镇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并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培训、演练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
3.7宣传教育
区各相关部门、各街、镇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区、镇街应加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区级不少于100人,各街、镇不少于50人,社区不少于15人。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区防指办负责接收市气象局、市应急局有关气象、水情、旱情信息;资规瑶海分局负责收集地质灾害监测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区农水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水情预报;区园管中心负责收集城市内涝监测情况,区防指收集以上信息并通报给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4.2 预警分级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4.3 预警发布
4.3.1区应急局负责接收市气象局暴雨、台风信息并预警发布,区农水局负责密切监视水情、旱情预警发布,资规瑶海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区园管中心负责城市暴雨内涝预警发布。
4.3.2资规瑶海分局、区农水局、区园管中心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3.3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要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让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3.5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区防指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3.6 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测淹没区域的相关属地发出预警。
4.3.7各相关单位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3.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相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4 预警响应
4.4.1 当发布暴雨、河流预警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指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街、镇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应急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向区防指办报告气象预警信息。
(3)区农水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水情预报。组织指导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资规瑶海分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统一安排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组织指导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人员加密巡查。
(5)区住建局组织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城市危房、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做好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必要时会同公安交警对易涝区域进行交通管制。
(6)区园管中心做好城市内涝预警发布,组织做好城市下凹式立交桥、道路排水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做好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必要时会同公安交警对易涝区域进行交通管制。
(7)区文旅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促景区关闭,疏导游客。
(8)市交警支队瑶海大队组织指导加强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预警信息。
(9)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10)区防指及时安排部署,指导各街、镇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4.2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指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街、镇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应急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区农水局加强监视水情变化,提出防御台风建议;组织指导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工程险情巡查抢护。
(4)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区住建设局组织指导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区防指立即动员部署,各街、镇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防风工作。
4.3.3当发布干旱预警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指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相关地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住建局指导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3)各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减灾。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内容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参加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5.3 信息发布
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防汛抗旱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办负责同志审核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同志审签后方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南淝河合肥站水位为12.00—13.46m;
(2)因旱或由于突发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造成区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的5%~10%,发生城市轻度干旱;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的轻度干旱;
(3)当市级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时;
(4)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情况。
6.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南淝河合肥站水位为13.46—14.27m;
(2)因旱或由于突发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造成区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的10%~20%,发生城市中度干旱;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的中度干旱;
(3)当市级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会商研判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时;
(4)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情况。
6.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南淝河合肥站水位为14.27-14.95m;
(2)因旱或由于突发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造成区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的20%~30%,发生城市重度干旱;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的严重干旱;
(3)当市级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会商研判可能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时;
(4)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情况。
6.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南淝河合肥站水位为14.95m以上;
(2)因旱或由于突发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造成区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的30%,发生城市极度干旱;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的特大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Ⅳ,Ⅲ,Ⅱ,Ⅰ级响应条件,由区防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研究决定。Ⅳ,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6.4 响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及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向区防指上报信息。
(3)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密切监视汛情,进行防汛动员,调动常备防汛队伍,进行巡堤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区防指各工作组实行联合办公,必要时,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力量,从各工作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24小时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合肥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3)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区防指办;区住建局会交警瑶海大队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优先通行。
(4)当防洪出现险情时,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组织可能受洪水威胁群众的安全转移。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区防指各工作组实行联合办公,必要时,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力量,从各工作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24小时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合肥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3)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组织抢险,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区防指办。
(4)区防指提请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照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
(5)组织可能受洪水威胁群众的安全转移。视情向合肥市防指请求增援。必要时,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区防指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到区防指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区防指各工作组实行联合办公,必要时,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力量,从各工作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24小时值守,向社会公布工作电话。
(2)区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发布《汛(旱)情通告》。
(3)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组织抢险,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区防指办;区防指办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应急用电或应急电源、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区防指视情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向市防指请求增援。按相关程序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督促各镇街根据预案提前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5)必要时,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加强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防汛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党委、区政府和合肥市防指。
(6)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赴一线指挥,工作情况及时报区防指。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要组织抢险,安全转移可能受威胁的群众。
6.5灾害的应急处置及配合机制
6.5.1 河流洪水
(1)区农水局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江河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测淹没区域的相关镇街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南淝河、二十埠河、板桥河、小板桥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区应急局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电力、交通、通信、天然气管道、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区防指。
(5)洪水灾害发生后,区农水局按照区防指挥部署,
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5.2 城市内涝灾害
城市防洪排涝应急处置工作由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城市内涝。区园管中心、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供电、供气、通信、轨道等相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轨道交通、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网络、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区农水局、区园管中心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供电、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协调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6.5.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测淹没区域的相关属地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6.6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6.6.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6.6.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6.6.3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6.6.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属地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6.5各街、镇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6.6.6出现水旱灾害后,各街、镇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6.7社会动员
6.7.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6.7.2 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 抗灾救灾。
6.8响应终止
当南淝河、板桥河、二十埠河、小板桥河水位降至警戒水位以下,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指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防指研究决定。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镇应切实加强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抗旱服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省、市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费,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3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区直相关部门、街、镇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7.4 技术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动态更新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队伍、专家、物资等数据,汇总全区各相关部门监测预警数据,与各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5交通保障
交警瑶海大队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
7.6 电力保障
区发改委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防汛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安排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工程功能。超出本区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报请由市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区防指协调落实物资储备,由区防指办提出计划,各镇街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 灾后恢复重建
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受害地区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8.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 总结评估
区防指组织对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警戒水位:当河道的自由水面超过该水位时,将有可能出现洪水灾害,必须对洪水进行监视做好防汛抢险准备的水位。有堤防的地方,根据堤防质量、渗流现象以及历年防汛情况,把有可能出险的水位定为警戒水位。到达该水位,要进行防汛动员,调动常备防汛队伍,进行巡堤查险。
巢湖、南淝河警戒水位分别为10.5米(忠庙站)和12.0米(合肥站)。
9.1.4 保证水位:汛期堤防及其附属工程能保证运行的上限洪水位,又称防汛保证水位或设计水位。接近或到达该水位,防汛进入全面紧急状态,堤防临水时间已长,堤身土体可能达饱和状态,随时都有出险的可能。
巢湖、南淝河保证水位分别为12.5米(忠庙站)和15.0米(合肥站)。
9.1.5 主要河流:在本预案中是指在我区境内防洪保护范围的河流,包括南淝河、板桥河、二十埠河、小板桥河等。
9.1.6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7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9.1.8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9.1.9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0 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9.1.11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2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程度影响。
9.1.13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4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9.1.15防汛预警和叫应:包括暴雨、台风、洪水以及城市内涝等预警。“叫应”是指预警发布部门(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使预警区域内防汛责任人第一时间获知预警信息。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街、镇,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处罚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瑶海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瑶政办秘〔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