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15时47分,位于瑶海区通达路与明皇路交口湘大园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荣泰食品商行,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于14日0时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瑶海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监察委员会、区总工会、公安瑶海分局、区商务局、龙岗街道筹备组组成的瑶海荣泰食品商行“9•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
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荣泰食品商行(以下简称荣泰食品商行),位于瑶海区通达路与明皇路交口湘大园区,注册日期2009年10月20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二期T162B、T166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才,实际经营者陈某(系周某才母亲),周某才通过名下的另一家公司(合肥同琪商贸有限公司)为荣泰食品商行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物流仓储实际工作由荣泰食品商行全面管理。
(二)工人信息
王某从、杨某萍、周某、葛某豪均为荣泰食品商行发货员,负责仓库货物接收、管理堆放等工作。事发当日几人搬运货物按照荣泰食品商行规定每人按0.5元每件补贴。
(三)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荣泰食品商行,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陈某,荣泰食品商行负责人;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日15时20分许,王某从与工友杨某萍、周某、葛某豪等人在仓库物流卸货区进行月饼礼箱卸载作业。现场作业车辆为一辆蓝色轻型货车,车厢高度约0.93米,车内包装箱呈多层密集堆叠状态,且存在明显超高堆放情况。作业初始阶段,王某从、葛某豪在车厢内负责将货物搬运至装卸货平台,杨某萍、周某则在平台进行码放整理,货物码放整齐后通过液压小车运送入库。
15时46分,车厢内货物已卸载约一半,此时仅王某从一人留在车厢内继续作业,其余人员仍在平台进行接运和码放工作。他先从车厢左侧开始搬运,待左侧腾出作业空间后进入该区域继续操作。15时47分,王某从抱起一个月饼礼箱准备转身,其右侧头顶上方约2米处一摞堆叠不稳的月饼礼箱突然失稳倾倒。该倾倒货堆共5个包装箱,单个高度约0.4米,倾倒时直接砸中王某从右手臂。
受货物冲击影响,王某从手中礼箱脱落,身体向后侧退让过程中腿部碰到车厢栏板,导致重心失衡从车厢内坠落至地面,后脑及背部着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从被紧急送医救治,虽经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14日0时9分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点位于东经116°,北纬39°荣泰食品商行仓库东侧南一门(如下图)。



(六)事故现场勘查及复原情况
1.货运车辆情况
王某从搬运货物时站在轻型载货汽车车厢内,该车为JAC骏铃V5轻型载货汽车(见图1-1),生产厂家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型号HFC1043P91K1C2V,出厂日期为2020年5月,整车整备质量2565kg、最大允许总质量4495kg(见图1-2)、车厢长4.3米(见图1-3)、车厢宽2.4米(见图1-4)、车厢高度0.93米(见图1-5)、车辆护栏高度0.5米、护栏上端距离地面高度1.43米(见图1-6)。
轻型载货汽车为荣泰食品商行配送月饼,在事发区域呈东西方向停放,经现场勘查,车辆车厢栏板未存在明显的损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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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JAC骏铃V5轻型卡车 |
图1-2 车辆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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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车厢长度4.3米 |
图1-4 车辆宽度2.4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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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车厢高度 |
图1-6 车辆护栏高度0.5米 |
2、货物码放及人员搬运情况
车厢内码放的货物均为月饼礼箱,单个礼箱重量约8~12kg,高度0.4米(见图2-1)。现场采用4~5个月饼礼箱堆叠成垛,整体高约2米,距地面约3米(见图2-2);货物码放未实施分层分区域稳定堆放,且存在超高问题,导致货物堆重心不稳(见图2-3),极易发生倒塌。同时货物堆放密集紧凑,使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的立足空间和操作空间。
王某从在车厢内进行礼箱卸货作业时,为人力搬运,未采取分层分区卸货,未采取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措施(见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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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每个箱体的高度 |
图2-2 现场监控货物码放不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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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现场监控货物码放超高 |
图2-4 大棚下方设有生命线、防坠器 |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情况
王某从,男,54岁,安徽肥东县人。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待进一步核定。
(八)事发当日天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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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最高气温℃ |
最低气温℃ |
天气 |
风向 |
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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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 |
29 |
25 |
小雨 |
南风 |
3级 |
事故发生地在大棚下方,且使用防雨布遮盖车厢,车厢内无积水,无气候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可能。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中心120电话,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立即到场处置,由于伤员一直处于抢救状态,直至14日0时9分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14日17时,区应急局接公安瑶海分局初报。接报后区应急局值班人员向市局值班室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此事,区应急局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区应急局值班人员向区总值班室报告该事故详细信息。
(二)事故处置现场情况
16时许,伤者王某从被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家属随后赶到,应伤者家属要求,伤者于18时转院至安徽省省立医院庐江路院区,14日0时9分,王某从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积极与伤亡人员家属进行沟通和安抚,已基本处理好善后事宜(现正在走工伤保险流程)。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公安瑶海分局、龙岗街道筹备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现场勘查和善后安抚工作。各单位应急处置快速、有效,各部门信息报送畅通,信息流转及时,较好地履行了各部门职责。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王某从在卸货作业时,未按卸货顺序操作,车厢内月饼礼箱超高堆叠,码放不稳固,搬运时失稳倾倒,砸中其右手臂致身体失去平衡坠落;加之作业空间不足,且王某从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保用品,导致其后脑及背部直接着地受伤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陈某,荣泰食品商行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之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从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搬运作业,被倒塌的货物碰倒至车下导致死亡,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陈某,荣泰食品商行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安排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合肥市瑶海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陈某,荣泰食品商行负责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不安全行为,确保安全。
(二)龙岗街道筹备组,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健全街道、社区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瑶海区“9·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