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5日7时51分,位于瑶海区新安江路与障山路交叉口青年创意田园园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要求,瑶海区政府成立了瑶海区“10·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区监察委员会为副组长单位,公安瑶海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区文旅局、大兴镇政府为成员单位,并聘请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瑶海青年创意田园“10·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挖掘机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场地概况
事故场地位于瑶海区新安江路与障山路交叉口青年创意田园内二十埠河滨河东路中段位置,该园区由合肥东新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运营。
(二)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1.机械所有人
束*松,男,安徽庐江县人,其个人名下持有挖掘机数台,其长期雇佣挖掘机司机三至四人,主要从事机械租赁活动。事发前,束*松临时联系马*杰(平板车司机)将事发挖掘机送往园区,并安排王*(挖掘机司机)到现场负责操作挖掘机。
2.委托机械作业人员
韦*彬,合肥市包河区人,系真人CS项目草地平整施工项目负责人。
10月7日,韦*彬与树袋熊公司负责人联系并表示希望在其承租的园区二期障山路西侧林地开发真人CS项目,直至事发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10月11日,韦*彬与树袋熊公司副总经理杨*商议,先将部分物料暂存园区场地内。10月19日,韦*彬与树袋熊公司员工邵*对接存放物料事宜,因场地内杂草较深,韦*彬便于10月21日至22日组织人工除草。由于杂草茂密,不便人工清除,10月22日,韦*彬向邵*表示需要动用机械清理,邵*现场要求,机械进场须提前和树袋熊公司报备,经公司向园区报备同意方可。10月24日,韦*彬经朋友介绍联系到束*松,并电话约定10月25日束*松安排机械来园区场地内除草,工期约2天,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机械进场前、后韦*彬均未按要求进行报备。
3.场地承租单位
安徽树袋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30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钟油坊社区沈岗片区**号,法定代表人杨*伟,承租园区二期障山路西侧林地,用于经营探险主题乐园、真人CS基地等项目。
4.园区管理单位
合肥东新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文旅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7日,住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东南角瑶海图书城*层,法定代表人许*,系青年创意田园运营单位,该公司将园区二期障山路西侧林地中约2.6万平方米场地租赁给安徽树袋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袋熊公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24年3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
(三)相关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1.束*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韦*彬,委托机械作业人员,未按照《青年创意田园停车场管理制度》[]要求,车辆进入园区前未向园区进行报备审批。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24日,韦*彬联系束*松安排机械来园区场地内除草,口头约定工期2天。束*松联系马*杰将事发挖掘机运往园区,并通知王*到现场负责操作挖掘机。
10月25日7时15分,马*杰驾驶车牌号皖A•K12**平板车将事发挖掘机运送至瑶海区新安江路与障山路交叉口青年创意田园北门门口。由于北门保安不让马*杰进入,马*杰便联系了韦*彬,经韦*彬安排现场工人指引后,车辆由东门进入园区内。
7时40分许,车辆到达园区树袋熊场地附近道路,韦*彬考虑挖掘机行驶时履带会损坏沥青路面,影响往来车辆和行人,便和马*杰商议能否将平板车开到施工范围内平整的草地上,马*杰因考虑道路太窄无法掉头,车辆无法进入施工区域草地,后韦*彬表示将挖掘机卸到施工范围就行。马*杰将车辆斜停在施工区域外围的道路边缘,平板车跳板(俗称“爬梯”)放在路边草地上,以防挖掘机行驶时履带压坏路面。卸车地点有斜坡,跳板触角一端并未完全着地,王*驾驶挖掘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被挖掘机左侧车身压倒在地。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瑶海区新安江路与障山路交叉口青年创意田园二十埠河滨河东路中段位置(见图1)。

图1 事故现场位置
2.现场勘验情况
平板车头朝西、车尾朝河堤路边,平板车尾部(卸货坡道,方钢管龙骨格栅)跳板底端摆放在河堤下坡便道草坪路面(见图2)。平板车卸货跳板东侧旁,挖掘机头朝东南、呈向左倾覆倒地状(见图3)




图2 事故现场照片




图3 事故现场照片
3.事故平板车情况
皖A•K12**解放牌轻型平板货车(以下简称“平板车”),持有人马*辉,行驶证注册日期2023-07-21、发证日期2023-07-21,平板车外廓尺寸5985x2200x2390mm,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735kg。
实际驾驶员马*杰(与马*辉系父子关系),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3401011993********,有效期限2017-12-31至2027-12-31(见图4)。


图4 平板车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
4.事故挖掘机情况
产品名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型DX6OE-9CN,产品编号39329,产品合格证检验日期2021.01.15(见图5),整机工作重量约5525kg,外廓尺寸长4.2米(主臂长1.7米+3.6米)×宽1.85米×运输高度(到大臂)1.93米,履带宽0.38米,驾驶室宽度1.03米,挖铲宽0.7米,制造厂家(山东烟台)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图5 挖掘机设备铭牌、产品合格证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情况
王*,男,33岁,安徽肥东县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待进一步核定。(善后未完全解决)。
(七)其它情况
事故当日天气阴转小雨,气温8°C~16°C,东北风2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韦*彬立即拨打急救中心120电话和119消防救援电话,消防、合肥急救中心到场处置后,于8时许将初步掌握信息反馈至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8时30分许,区应急管理局、大兴镇政府、大兴派出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对在场相关人员进行走访、核实情况。
(二)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韦*彬与平板车司机马*杰试图徒手救出王*,因无法搬抬起挖掘机,遂拨打119消防救援电话和急救中心120电话。8时02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开展营救,并配合急救人员将王*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10时20分,王*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积极与家属进行沟通和安抚,已支付部分费用用于处理后事,剩余善后赔偿问题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善后工作待进一步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韦*彬及时拨打了119消防救援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接到事故信息后,应急管理、公安和属地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应急处置,并做好现场勘查和善后安抚工作。针对事故,各部门信息报送畅通,信息流转及时,较好的履行了各部门职责。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平板车驾驶员马*杰、挖掘机驾驶员王*疏于观察平板车卸货坡道跳板摆放位置及现场安全状况[][],王*驾驶挖掘机沿坡道跳板下行途中,挖掘机失稳侧翻,王*紧急逃生应急处置不当,被失稳侧翻的挖掘机砸中,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束*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人员存在主要问题
1.束*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2.韦*彬,未按照园区管理单位要求,车辆进入园区前要进行报备审批,违反了《青年创意田园停车场管理制度》第四章第六条之规定。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存在主要问题
1.东新文旅公司,未做好园区场地的安全管理,外来车辆进入园区时门岗未按规定报备,安全监管职责未能有效落实。
2.区文旅局,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园区检查频次不高、安全生产宣传力度不够,发挥行业指导、督查作用不明显。
3.大兴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安全生产意识树立不牢,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单位沟通协调不畅,督促指导园区管理成效不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王*,安全意识淡薄,对平板车卸货坡道跳板摆放位置及现场安全状况疏于观察;驾驶挖掘机沿坡道跳板下行途中,挖掘机失稳侧翻,逃离驾驶室应急处置不当;被失稳侧翻的挖掘机砸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董*军,中共党员,东新文旅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严不实,对员工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失察。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通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对象
束*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四)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1.东新文旅公司,未做好园区场地的安全管理,外来车辆进入园区时门岗未按规定报备,安全监管职责未有效落实。建议责成其向区国资集团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区文旅局,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园区检查频次不高、安全生产宣传力度不够,发挥行业指导、督查作用不明显。建议责成其向瑶海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大兴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安全生产意识树立不牢,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单位沟通协调不畅,督促指导园区管理成效不高。建议责成其向瑶海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其他处理建议
韦*彬,未按照《青年创意田园停车场管理制度》要求,车辆进入园区前未进行报备审批,建议园区管理单位对其依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束*松,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韦*彬,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按要求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坚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东新文旅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四)区文旅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针对本行业系统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检查频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五)大兴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意识;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分析查找辖区内安全监管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彻底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瑶海区“10·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