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75号)、《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瑶海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受理的本行政区域内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事项不属于区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的,将告知举报人向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由区应急管理局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区应急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统一办理、依法核查、及时回复、据实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经核查认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恶意规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二)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整治消除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为0551-12350,传真为0551-64496893,通讯地址为合肥市瑶海区应急管理局(长临路和郎溪路交口区公共卫生中心6楼)。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0551-12350与区应急局值班手机17775382021捆绑使用,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
第八条 区应急局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时,应填写《合肥市瑶海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办理单》,按流程办理。
接到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举报的,区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街、镇、开发区安监机构和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赴现场处置。
第九条 接受举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形成举报核查报告。
核查结束后,应于5日内回复举报人,对按规定不予奖励的,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情况紧急的,应及时核查回复。
第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反上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属于有关部门执法监管没有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尚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的,每起给予200元(含)至1000元(含)奖励;
(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的,按储存数量每起给予1000元(含)至2000元(含)奖励;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具体情形的,给予2000元(含)至3000元(含)奖励;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具体情形的,给予500元(含)至1000元(含)奖励。
第十四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区安全监管局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区应急管理局将奖金通过银行汇至举报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五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区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区应急局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