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瑶海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不予受理决定书(瑶政复(2019)第00031号)

    发布时间: 2019-10-14 15:27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司法局
    【字体:  

    不予受理决定书

    瑶政复(2019)00031

    申请人 X,男,XXXXXX日生,汉族,合肥市XX区XX路XX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XX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10月2日对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3401017804410816)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申请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之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十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