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东区。
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法定代表人:李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告知函》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