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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瑶政复(2019)第00037号)

    发布时间: 2019-12-24 11:26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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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XXXXXXX日生,汉族,XXXXXXXX东区

    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法定代表人:李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告知函》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1119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191224日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一十二二十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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