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司法局廉政风险点表(2019年) | |||||||
序号 | 权力事项 | 子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执业纪律的处罚 | 3个 | 徇私舞弊,对应立案的作出不立案决定 | 低 | 1、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健全监督制度;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5、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案件处理意见必须经过处务会讨论; 6、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局分管领导及基层科科长 | |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 | ||||||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中 |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执业纪律的处罚 | 3个 | 徇私舞弊,对应立案的作出不立案决定 | 低 | 1、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
2、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3、确需销案处理的,必须按程序建立销案记录; 4、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6、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局分管领导及基层科科长 | |
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调查取证 | 中 | ||||||
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 |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核准初审 | 2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1、按照初审规定程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2、明确工作时限、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主动接受监督; 3、建立、完善通知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细化审查标准; 5、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
局分管领导及基层科科长 | |
审查环节违规审查,徇私谋利,降低审核标准或审查超时。 | 中 | ||||||
4 | 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登记初审 | 2 |
受理环节故意刁难申请人;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受理或者不按时办理;未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未按照规定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
低 | 1、严格按照程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2、明确工作时限、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主动接受监督; 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完善岗位廉政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
局分管领导及基层科科长 | |
接受申请人宴请、贿赂、擅自降低审查标准;符合要求的超时转报。 | 中 | ||||||
5 | 基层法律服务者年度注册材料初审 | 2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1、按照初审规定程序受理,做到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2、工作时限、标准要明确,并告知申请人,主动接受监督; 3、建立完善通知制度规定,违反规定要予以追责; 4、细化审查标准; 5、建立举报制度。 |
局分管领导及基层科科长 | |
承办环节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转报而不转报或不符合转报条件而转报的后果 | 中 | ||||||
6 | 法律援助的核准 | 3 | 故意刁难申请人,人为设置门槛;违反规定程序受理; | 低 | 1、做到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2、明确工作时限、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主动接受监督; 3、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流程,规范法律援助审查行为; 4、细化审查标准,建立工作台账,采取定期抽查制度; 5、工作时限、受理标准和不予援助原因要明确,并告知申请人,主动接受监督; |
局分管领导及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工作人员 | |
接受申请人宴请、贿赂、擅自降低审查标准;无故超期办理。 | 中 | ||||||
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无故作出不予援助决定;接受他人贿赂,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法律援助。 | 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