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 |||||||
瑶海区司法局廉政风险点表(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事项 | 子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无 | 2个 | 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1、按照初审规定程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2、明确工作时限、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主动接受监督; 3、建立、完善通知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细化审查标准; 5、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
局分管领导、公共法律服务科负责人、工作人员 |
2、 审查环节违规审查,徇私谋利,降低审核标准或审查超时。 | 中 | ||||||
2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无 | 3个 | 碍于情面,依法应当立案的不予立高 | 中 | 1严格执行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2、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关系人回避案制度; 3、参与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4、调查人员不得参加违法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品礼金等; 5、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6、建立违法案件结案审理和结案集体研究制 |
局分管领导、公共法律服务科负责人、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监督科人员 |
接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调查不彻底,或意隐瞒事实 | 中 | ||||||
接受违法相对人的吃请,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 中 |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3个 | 徇私舞弊,对应立案的作出不立案决定 | 低 | 1、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健全监督制度;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5、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案件处理意见必须经过处务会讨论; 6、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局分管领导、公共法律服务科负责人、工作人员 |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 中 | |||||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中 | |||||
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
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
对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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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
对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对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
对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 |||||||
对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 |||||||
对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对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
对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3个 | 1、徇私舞弊,对应立案的作出不立案决定 | 低 | 1、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 2、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3、确需销案处理的,必须按程序建立销案记录; 4、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6、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局分管领导、公共法律服务科负责人、工作人员 |
对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 2、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调查取证 | 中 | |||||
对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 3、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现象 | 低 | |||||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
对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
对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
对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
对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
5 | 法律援助审核 | 无 | 3个 | 故意刁难申请人,人为设置门槛;违反规定程序受理; |
低 | 1、做到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2、明确工作时限、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主动接受监督; 3、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流程,规范法律援助审查行为; 4、细化审查标准,建立工作台账,采取定期抽查制度; 5、工作时限、受理标准和不予援助原因要明确,并告知申请人,主动接受监督; |
局分管领导及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工作人员 |
接受申请人宴请、贿赂、擅自降低审查标准;无故超期办理。 |
中 | ||||||
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无故作出不予援助决定;接受他人贿赂,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法律援助。 |
中 | ||||||
6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无 | 3个 | 1、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 中 | 1、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学习; 2、完善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工作流程规定;3、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认真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 局分管领导及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工作人员 |
2、超出法定期限做出审查决定; | 低 | ||||||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当事人利益。 | 中 | ||||||
7 |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 | 无 | 3个 | 矫正对象请假材料的受理和审查不严格,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中 | 1、司法所对请假材料进行审批,然后上报司法局备案(七日以下),七日以上司法所初审报请假由司法局批准,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 2、严格执行工作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程序受理、审查、审批; 3、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4、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
司法局社矫科负责人和各司法所所长。 |
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受理和审查程序,擅自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高 | ||||||
在不确定出行目的地和不固定出行路线情况下,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 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