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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瑶政复(2021)第00038号]

    发布时间: 2021-10-11 17:10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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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X男,1971年X月X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X社居委。

    被申请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迎宾大道交口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X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美,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现案件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史城村史城队1幢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系商住用途,申请人及其家人一直在此进行合法经营。因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为核实征收收行为的合法性,于2021年7月3日通过邮政 EMS 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如下信息:“1、史城社区城中村拆迁所涉及的项目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所涉及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材料;3、所涉及项目的报批前征求公众意见、听证情况的相关材料;4、所涉及项目的补偿登记材料;5、所涉及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的证明”。2021年7月5日,被申请人签收之后,至今已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对此一直未予答复,也未通知被申请人答复期限予以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并没有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虽然提交了邮政投递相关材料,邮寄材料并没有显示具体收件人,邮寄送达时显示是门卫签收,导致被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并没有实际收到该邮寄材料的事实,对其申请被申请人并不知道。

    二、被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人申请事项的信息公开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材料并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且关于相关征收法律文件材料的制作、发布等,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制作,被申请人无相关制作的职权职能,申请人向被申请申请公开没有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已经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且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也已经向其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区政府申请涉案材料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其间被申请人也配合参加区政府进行材料收集工作,之后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21年7月16日已经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其再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且提起行政复议,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谢X武于2021年7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1、史城社区城中村拆迁所涉及的项目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所涉及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材料;3、所涉及项目的报批前征求公众意见、听证情况的相关材料;4、所涉及项目的补偿登记材料;5、所涉及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的证明”,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为纸质,申请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21年7月5日通过EMS送达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未就该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形式的答复,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也未通过任何程序延长答复期限。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向被申请人单位提出,门卫亦属于被申请人管理的工作人员,门卫签收也应当视为被申请人签收。至于申请人曾就同一事项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也进行了答复,并不代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就无需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是否为涉案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公开主体、该信息是否应当由被申请人公开,是被申请人需要在答复中说明的内容,无论被申请人如何答复,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至今未就涉案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十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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