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原权力名称 |
调整类型 |
调整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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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执业纪律的处罚 |
并入省级指导目录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并入省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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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并入省级指导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并入省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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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利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
取消 |
该项并入省级指导目录中《全省司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第8条,规定的实施层级为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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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利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注销初审 |
取消 |
该项并入省级指导目录中《全省司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第8条,规定的实施层级为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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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利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审核初审 |
取消 |
该项并入省级指导目录中《全省司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第8条,规定的实施层级为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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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利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材料初审 |
取消 |
该项并入省级指导目录中《全省司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第8条,规定的实施层级为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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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权利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 |
取消 |
该项并入省级指导目录中《全省司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第1条,规定的实施层级为省、市两级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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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权利 |
法律援助审核 |
并入省级指导目录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
并入全省7类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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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权利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投诉处理和处罚建议 |
取消 |
该项并入省级指导目录《司法部门市县两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中的第3.4.5.6.7.8条,规定的实施层级为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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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权利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并入省级指导目录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并入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目录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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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共服务 |
组织协调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
并入省级指导目录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
并入省级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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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共服务 |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
并入省级指导目录 |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并入省级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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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共服务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
并入省级指导目录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并入省级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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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共服务 |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并入省级指导目录 |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
并入省级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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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共服务 |
开展“江淮普法行”之“普及行”活动 |
并入省级指导目录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并入省级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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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共服务 |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
省级指导目录外增加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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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共服务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省级指导目录外增加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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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共服务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
省级指导目录外增加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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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共服务 |
刑事代理援助 |
省级指导目录外增加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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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共服务 |
刑事辩护援助 |
省级指导目录外增加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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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共服务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并入省级指导目录 |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
并入省级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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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共服务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省级指导目录外增加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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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共服务 |
法律咨询援助 |
省级指导目录外增加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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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公共服务 |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并入省级指导目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
并入省级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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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公共服务 |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
并入省级指导目录 |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皖司通〔2015〕9号)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法制、信访、财务装备和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具体工作,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按照相关程序报送审批,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并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
并入省级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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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共服务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材料核实转报 |
取消 |
该项并入省级指导目录中《司法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第1条,规定的实施层级为省、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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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公共服务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材料核实转报 |
取消 |
该项并入省级指导目录中《司法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第2条,规定的实施层级为省、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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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公共服务 |
提供政府规范性文件查阅的权威汇编版本 |
取消 |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四条: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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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公共服务 |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 |
取消 |
已和合肥市司法局沟通,全省公共服务指导目录上无此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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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服务 |
省级指导目录外增加 |
1、《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2、《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瑶府法〔2018〕11号)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异议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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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公共服务 |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并入省级指导目录 |
1.系为社会提供的便捷服务,便于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仅限查询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领取安徽省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http://www.sft.ah.gov.cn。2.《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并入省级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第2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