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新,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西路力高澜湖前城XX栋XXXX。
委托代理人:郑X航,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迎宾大道交口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丁守保,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美,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5月26日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提交补正。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本机关依法进行审查,现案件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就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或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内容:大店社区征迁(新安江路东延)项目中刘X户的拆迁补偿协议、情况说明、征收拆迁档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如下:“因涉及个人隐私安全问题需征求对方同意方可公开提供,现将征求意见回复如下:因刘X本人不同意公开,不可提供,特此告知。”申请人认为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缺乏依据,错误作出,应予撤销,并重新进行答复。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系依法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无法律依据。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大店社区征迁(新安江路东延)项目中刘X征迁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于2022年4月24日向申请人书面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被申请人为确实履行其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因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刘X户书面征询是否公开其征迁信息,第三人刘X明确表示涉及个人隐私坚决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系依法作出,程序合法。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内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系大店社区征迁(新安江路东延)刘X被征迁户的拆迁补偿协议、情况说明、征收拆迁档案等个人信息材料,而非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明确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是第三人刘X户的个人信息材料,完合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综述,被申请人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其职能,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第三人刘X户的个人信息材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大店社区征迁(新安江路东延)项目中刘X户的拆迁补偿协议、情况说明、征收拆迁档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向第三人刘X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刘X在该告知书后手写“涉及个人隐私,坚决不同意公开”字样并签字按手印。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申请人书面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涉及他人个人隐私,因刘X本人不同意公开,不可提供。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应当首先明确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性质、内容和具体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要求公开三项内容,分别是刘X户的拆迁补偿协议、情况说明、征收拆迁档案,被申请人应当分别处理。对于拆迁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应首先核实刘X是否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而后才能确定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于情况说明与征收拆迁档案,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进一步明确其所申请的具体资料要求,而不是简单直接地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4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