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区政府对本区范围内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告并要求整改的行为。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本区范围内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四)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区政府发现本区范围内存在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被通报部门自收到《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后,15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司法局。
第七条 通报及整改情况纳入全区依法行政考核。被通报单位不整改或敷衍整改的,给予扣分处理,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后果严重的,取消该单位当年依法行政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