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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社会】关于公开征求《瑶海区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7-28 10:58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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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提高异议审查质效,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瑶海区实际,我局起草了《瑶海区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自2023年8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瑶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平路与东一环路交口(合法性审查科)。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43692923@qq.com。

     

    联系人:高玲,联系电话:64497865

     

    附件:1、关于《瑶海区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瑶海区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关于《瑶海区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提高异议审查质效,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皖司通〔2019〕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规定》(合府法〔2018〕49号)等规定,结合瑶海实际,我局起草了《瑶海区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瑶府法〔2018〕11号)自2018年公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机构改革后,异议审查办理机构和流程发生了较大调整,需要重新予以明确和规范。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提出异议审查来监督行政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识逐步增强,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规定,规范工作流程。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异议审查质效,修订《瑶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十分必要。

    二、修订依据

    1.《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3.《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皖司通〔2019〕23号)

    4.《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规定》(合府法〔2018〕49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原为18条,修订后为16条,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合并删减。根据上位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作出相对应的规范。

    一是明确异议审查机构。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规定,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机关,其法制机构为具体办理异议审查申请的机构。机构改革后,该项职能由原法制办调整至司法行政部门。

    二是完善形式审查环节。参照《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皖司通〔2019〕23号)规定,进一步完善形式审查环节,第五条、第六条对受理与不受理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规范异议审查时限。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异议审查时限进一步限缩,由原60日修改为30个工作日。

    四是明确异议审查机构和异议审查机关职责。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增加有关内容:异议审查机构可以直接提出限期修改、暂停执行、自行废止等异议审查意见,如制定机关不按照异议审查意见予以处理,异议审查机构可以提出撤销等处理意见,上报区政府或者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附件2

    瑶海区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明确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接受公众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及《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皖司通〔2019〕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规定》(合府法〔2018〕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并依法进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异议审查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来件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异议审查申请。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请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书》(附件1)进行登记。

    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提出异议审查申请的,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异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异议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文字号、发文时间;

    (三)申请的理由、依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日期。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审查监督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已向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

    (二)异议文件已失效、废止或者尚未印发的;

    (三)异议文件不属于《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第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的;

    (四)针对异议文件同一问题,已有其他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的;

    (五)申请人提出的审查申请无实质性内容的;

    (六)申请人身份不明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前款第(四)项情形,区政府法制机构已作出审查决定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可将异议审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正在办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待异议审查决定作出后一并送达。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当将审查申请书副本等材料一并转送制定机关协助办理;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异议文件文本、起草说明、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及审查建议回复区政府法制机构。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回复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决定书》送达制定机关和申请人。

    第八条  制定机关对异议文件进行修改的,修改后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备案。

    制定机关不按区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处理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撤销异议文件等处理意见报请区政府或者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异议文件,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部门或者研究机构协助审查。协助审查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条  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查:

    (一)异议文件有关内容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异议文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正在合法性审查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异议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异议审查申请的;

    (二)异议审查申请受理后,异议文件已经废止、失效的;

    (三)审查过程中法院对异议文件作出裁决的;

    (四)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审查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异议文件在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建议停止执行,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各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区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已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审查结论附随复议决定作出。

    第十五条  办理异议审查申请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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