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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瑶政复(2024)第00201号]

    发布时间: 2024-12-02 15:04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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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王X涵,男,20XX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XXXXX。

    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复。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被投诉人反映第三人安徽X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但未进行全面的履行职责,故此特向复议受理机关依法受理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对于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职责的情况申请人认为有以下: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未告知调解的工作人员名字,剥夺了申请人提出回避的权利。

    综上申请人认为多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复议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请求中虽然没有明确针对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对各个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在复议决定中分别作出认定。同时,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实体;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总之,在此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非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案件办案单位为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管理关系,申请人对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议,与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关。二、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请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其在安徽X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XXXXX专卖店”购买的商品“菊花决明子茶”存在违法行为,于2024年8月7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投诉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举报人所在地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对申请人作出《投诉告知书》的是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因此,申请人如对投诉事项处理不服,应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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