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XXXX。
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炉桥路合铁家园1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2K1618564X6。
法定代表人:丁明,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不服,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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