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X威,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XXXXX。
被申请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于2025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
本机关认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非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5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