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XXXX。
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不服,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撤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0117号,责令重新作出答复处理。
本机关认为:规范和维护辖区内市场经营秩序,监督和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被申请人受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行使本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因此,申请人如对举报事项处理不服,应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3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