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X慧,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XXXX。
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2月23日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2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