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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及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2025年版)

    发布时间: 2026-03-06 11:07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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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基准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基准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基准

    四、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基准

    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基准

    六、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基准

    七、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基准

    八、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基准

    九、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基准

    十、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基准

    十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基准

    十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基准

    十三、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基准

    十四、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基准

    十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基准

    十六、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基准

    十七、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基准

    十八、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基准

    十九、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 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基准

    二十、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基准

    二十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二十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基准

    二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基准

    二十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二十五、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处罚基准

    二十六、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基准

    二十七、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基准

    二十八、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基准

    二十九、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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