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5月13日司法部令第149号公布)第五条 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投诉处理机关),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六)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相关规定处理。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书面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投诉)
七、办理时限
投诉处理机关收到投诉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在六十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和平路与东一环路交叉口西南角瑶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1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714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司法局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7807
2.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工作人员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申报材料
1、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
2、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和平路与东一环路交叉口西南角瑶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814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司法局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7148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申请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五、申报材料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六、服务流程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发现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根据材料齐全情况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相关规定,公共法律服务科收到受理件后,对材料进行审议并报区司法局审查,根据区司法局审查决定,进行备案。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和平路与东一环路交叉口西南角瑶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814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司法局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7148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申请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五、申报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市级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5、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正装彩色照片1张。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向瑶海区公共法律服务科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办理时限
3至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和平路与东一环路交叉口西南角瑶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814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司法局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7148
5.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登陆“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栏目查询
网址:http://59.203.2.40:18080/wz
六、服务时限
即查(部分信息因省司法厅数据库更新可能会滞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东一环与和平路交叉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01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联系电话0551-6449997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区司法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7807
6.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据全区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不同主题,各单位、各镇街开发区自行组织当地普法志愿者参与法治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不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与东一环交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796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司法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7807
7.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据全区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不同主题,各单位、各镇街开发区自行在辖区内现有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不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与东一环交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796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司法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7807
8.组织协调省级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据全区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不同主题,各单位、各镇街开发区自行邀请讲师开展法治宣传讲座。
六、服务时限
不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与东一环交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796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司法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7807
9.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在全区广泛开展宪法知识集中或分散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服务时限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与东一环交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796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司法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7807
10.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
四、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2、法律援助中心审核;
3、审核通过后给予指导。
七、办理时限
3至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和平路与东一环路交叉口西南角瑶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814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司法局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