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备注 |
| 1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依申请 |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5月13日司法部令第149号公布)第五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投诉处理机关),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六)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相关规定处理。 |
区法援中心 | |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工作人员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 依申请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用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 | 依申请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依申请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 5 |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依申请 | 1.系为社会提供的便捷服务,便于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仅限查询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领取安徽省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http://59.203.2.40:18080/wz。2.《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 |
| 6 |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主动服务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
| 7 |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主动服务 |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 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
| 8 | 组织协调省级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 主动服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充分发挥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教师的作用。 |
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
| 9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 | 主动服务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
| 10 |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依申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 区法援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