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开原市XXXX。
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不服,于2026年2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限期内告知申请人实名举报是否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规。
本机关认为:规范和维护辖区内市场经营秩序,监督和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被申请人受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行使本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因此,申请人如对举报事项处理不服,应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