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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瑶政复(2026)第00023号]

    发布时间: 2026-03-04 14:54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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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XXXX

    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三里街980号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处理投诉举报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于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淘宝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因第三人“合肥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6日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应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本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明确写明了本人不具备短信、电话送达的条件(已关闭短信功能),非书面送达一律视为未收到,被申请人也是明知的,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的书面告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其中明确载明了相关文书样式要求,请贵府依法查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应当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行为符合程序规定,已依法履行全部职责。本局于2025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函,称其购买的涉案产品(半熟芝士)收货后已化冻,配套冰袋恢复常温,并称该产品未按规定采用冷链运输,仅通过普通快递寄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请求本局介入处理并组织调解。本局于当日(2025年10月20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2025年10月25日,被投诉人明确向本局表示拒绝调解,并提交书面拒绝声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4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决定及事由。至此,本局所承担的投诉受理、调解、告知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均已全部完成,不存在未依法履行全部职责的情况。

    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本局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其于2025424日在淘宝店铺购买的合肥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半熟芝士商品存在违法行为,通过快递邮寄书面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016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5年1020短信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对合肥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经核查,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且已按要求变更配送方式,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4日短信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依法终止调解

    本机关认为:规范和维护辖区内市场经营秩序,监督和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情况,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属于终止调解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告知终止调解情况。综上,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履行依法调解并告知申请人的处理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此外,行政机关组织调解是一种事实结果,是否能达成调解协议取决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不能强制任何一方接受或拒绝调解。申请人如仅对调解结果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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