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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标准】职工医保

    发布时间: 2024-11-22 08:40  信息来源: 瑶海区方庙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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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简介(2023版)

    一、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使用范围

    人员类别

    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使用范围

    在职职工

    本人按2%比例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划入

    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下列费用:

    1.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3.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

    退休职工

    统筹基金按70/月标准

    定额划入

    灵活就业人员

    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待遇享受

    1、门诊待遇

    待遇类别

    基层医疗机构

    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起付线

    报销比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门诊统筹

    在职职工

    200

    60%

    400

    50%

    4000

    退休人员

    200

    70%

    400

    60%

    5000

    门诊慢

    特病

    患有省统一规定的高血压、冠心病等74种病种,参照住院报销比例,每个病种设定年度报销限额。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慢特病门诊待遇。

    门诊统筹起付线年度累计最高400

    2、住院待遇

    待遇类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起付标准

    600

    400

    200

    报销比例

    在职

    90%

    92%

    94%

    退休

    95%

    96%

    97%

    备注:1.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自第二次住院起减半;

    2.门诊和住院待遇年度医保基金累计支付限额30万元。

    3.大病保险待遇

    住院和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大病保险报销金额不封顶。

    大病起付线

    起付线以上分段

    报销比例

    备注

    1.5万元

    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0.75万元

    05万元

    60%

    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

    510万元

    70%

    1020万元

    75%

    20万元以上

    85%

    4.职工生育待遇

    1.产前检查和分娩医药费用补助

    待遇类别

    生育前(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前检查

    住院分娩

    顺产(含自愿剖宫产)

    助娩产

    剖宫产

    医保补助标准

    800元(生育时在定点机构一次性发放)

    3000元

    3500元

    5000元

    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10%

    1. 宫外孕手术、生育当期、产假期间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有合并症或并发症按普通住院报销。

    2.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补助12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医药费用支付标准

    类别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4个月内流产

    4个月以上流产

    7个月以上引产

    输卵(精)管绝育术

    输卵(精)管复通术

    门诊

    住院

    补助标准

    240元

    500元

    800元

    1500元

    3000元

    1500元

    3500元

    3.职工生育津贴:除机关事业单位外,随单位参保的职工享受规定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

    类别

    津贴天数

     

    1.正常分娩按98天计发。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款奖励的增加60天

    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计划生育手术

    4个月以内流产的

    15天计发

    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

    42天计发

    7个月以上引产的

    98天计发

    三、异地就医

    异地就医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成功后可持金融社保卡联网结算。

    (一)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1.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期在异地生活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单位派驻异地工作)。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所患疾病在我市内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难以确诊或无有效治疗手段,需要转往异地就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突发疾病在异地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置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异地非急诊抢救或不符合转诊转院条件自行前往异地就医)。

    (二)备案材料和办理方式

    人员分类

    备案材料

    办理方式

    异地居住人员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户口簿首页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单位派驻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之一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

    本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

    在开具转诊单的医疗机构直接办理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无需个人申请备案

    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按技术规范上传急诊抢救标识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异地就医备案单(线上填写或办理点填写)

    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三)异地就医报销待遇

    人员类别

    待遇类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省内

    省外

    异地居住人员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门诊统筹

    按照本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参保地和备案地双向享受待遇

    慢特病门诊

    住院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

    住院

    600元

    按照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5%

    按照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10%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其他临时外出

    就医人员

    住院

    1200元

    按照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15%,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

    按照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20%,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

    了解更多医保政策信息,敬请关注“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合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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