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或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二、项目性质
行政审批
三、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章、《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材料
(一)设立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个阶段。
1. 筹建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筹建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申请人需同时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务服务门户网进行网上筹建申报。
2.最终审核材料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申请人需同时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务服务门户网进行网上终审申报。
(二)变更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变更经营地址
变更经营地址的,遵照设立程序,分筹建及最终审核2个阶段。其所需材料与设立阶段一致。
2. 变更机器台数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四)改建、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五)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六)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一)筹建申请: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核: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勘验,并作出是否符合筹建勘察条件的结论。
3.公示: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区文化和旅游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5.决定:区文化和旅游局依照现场勘查结果及公示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不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终审申请: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核: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勘验,并作出是否符合筹建勘察条件的结论。
3、决定:区文化和旅游局依照现场勘查结果及公示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最终审核阶段,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0551-64492018
十、办理地点
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慈湖路交口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314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