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5-05-08 15:51 信息来源: 瑶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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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事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1129日第四次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要求。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四)向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办理材料

(一)设立

1.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演员目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及所有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4.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等);

5. 办公地址的房产证明(可以是房产证、建筑规划许可证或含有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 办公地址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 器材设备清单。

(二)变更

如变更演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延续

1.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注销

1.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注销申请书。

(五)补证

1.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带齐所有申请材料,在瑶海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进行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三)审查与决定: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办理期限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慈湖路交口政务服务管理局3楼314窗口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十、联系电话

0551-644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