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4-11-04 16:58 信息来源: 瑶海区人民政府 编辑:瑶海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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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性质

行政审批

二、事项名称

事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分项:举办、变更、增加演出地备案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条件

(一)具有举办主体资质,且符合要求。

(二)演出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按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文件。

(三)演出内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四)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员同意参加演出,且符合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五)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一)举办

1.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 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演员名单2份(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

4. 所有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5.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 演出节目单(2份)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7. 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 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0. 演出活动承诺书(需注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节目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演出场次、所有演员签字及演出举办单位盖章);

11.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需注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节目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演出场次)。

(二)变更时间

1.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 原批准文书;

3. 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所有演员签字及演出举办单位盖章等内容;

4. 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三)变更地点

1.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 原批准文书;

3. 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4. 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 演出活动承诺书(需注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节目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演出场次、所有演员签字及演出举办单位盖章);

6.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需注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节目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演出场次)。

(四)变更演出人员

1.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 原批准文书;

3. 新增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新增演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4.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五)变更节目

1.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 原批准文书;

3. 演出节目单(2份)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注: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六)增加演出地备案

1.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 原批准文书;

3. 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4.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 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6. 演出节目单(2份)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带齐所有申请材料,在瑶海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进行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三)审查与决定: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合肥市瑶海区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期限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551-64492018

十、办理地点

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慈湖路交口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314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