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瑶市监方处字〔2019〕2 号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百货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
经营场所:合肥市瑶海区站塘村***对面**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烟、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姓名:童* 男 30岁 电话:1385511****
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0606****
2019年1月17日,我局接厂家举报:合肥站塘路**村**组***(即合肥市瑶海区站塘村***对面**)有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及洋河酒。为查清案件事实,经局长批准,本局于当日立案,并指定陈**、杜*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合肥站塘路***民*组**(即合肥市瑶海区站塘村***对面**)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场所坐南朝北,面积约80平方米;2、现场有两人,为父子,父亲童**、儿子童*;据童*述该处刚经营不久,证照正准备办理;3、在该场所室内发现有12瓶42度洋河海之蓝酒(480ml/瓶)、5瓶52度洋河天之蓝酒(480ml/瓶)、48瓶古井贡酒献礼版(425ml/瓶)、36瓶古井贡酒5年版(425ml/瓶),共计101瓶,经厂家人员鉴定为假酒;4、依法对上述涉案白酒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承办人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核实了当事人涉案的相关情况;当事人提交了陈述书。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3日通过别人上门推销,购进42度洋河海之蓝酒(480ml/瓶)12瓶、古井贡酒献礼版酒(425ml/瓶)48瓶、古井贡酒5年酒(425ml/瓶)36瓶放在店内待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42度洋河海之蓝酒(480ml/瓶)购进价格为100元/瓶,其以110元/瓶价格对外销售;古井贡酒献礼版酒(425ml/瓶)购进价格为80元/瓶,其以8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古井贡酒5年酒(425ml/瓶)购进价格为110元/瓶,其以115元 /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当月,童四的亲戚送了其一件52度洋河天之蓝酒(480ml/瓶)(6瓶/件),其喝掉一瓶,后将剩余的5瓶放在店内以330元/瓶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止,除一瓶52度洋河天之蓝酒外,剩余的17瓶洋河酒,84瓶古井贡酒均未售出,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7日检查时全部扣押。上述涉案白酒非法经营额共计11190元。
经“海之蓝”、“天之蓝”、“古井贡”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证明书和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白酒未经授权许可,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另查,“海之蓝”、“天之蓝”商标注册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3606409号、第466273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古井贡”商标注册人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为第704512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材料1份;证明本局依法启动行政调查和处罚程序。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现场查扣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洋河“海之蓝”、“天之蓝”酒计17瓶、“古井贡”酒84瓶,涉案白酒进货凭证1张、价格标签4枚;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白酒的客观事实和现实状态。
证据三、“海之蓝”、“天之蓝”、“古井贡”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证明书和相关材料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白酒,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客观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销售涉案白酒的销售价格、非法经营数额的客观事实,以及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相关证据和笔录均经当事人及相关人签名、盖章确认,并有本局承办人签名。
本局于2019年8 月19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合瑶市监方听字〔2019〕2 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海之蓝”、“天之蓝”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分别为第3606409号、第466273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注册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古井贡”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为第704512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注册人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涉案白酒标注有“海之蓝”、“天之蓝”、“古井贡”字样,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销售上述涉案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第一目“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②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洋河海之蓝酒12瓶、洋河天之蓝酒5瓶、古井贡酒献礼版酒48瓶、古井贡酒5年酒36瓶;
2、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合肥市瑶海区财政局指定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该处罚决定将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s://www.hefei.gov.cn/zwgk/)公开公示,同时向信用合肥网(http://credit.hefei.gov.cn/credit-website/?tdsourcetag=s_pcqq_aiomsg)推送。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