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须知

发布时间: 2020-11-02 09:20 信息来源: 瑶海区人民政府 编辑: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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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次月执行。合肥市县(市)、区同一标准。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四、其他

(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 1000 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5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向其遗属发给八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五)领金人员在领金期间个人或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申领创业补贴,标准为领金人员本期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上述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备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合肥市就业后,若用人单位在就业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系统可自动停发失业保险金;若用人单位未在就业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者在合肥市以外地区参保就业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就业当月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持《劳动合同书》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停止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