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助金申领须知
一、为特定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自安徽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之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间(暂定3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年且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登记失业后,可在疫情防控期间或疫情防控期间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补助金的受理、审核工作。
二、失业补助金审核发放。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折算缴费期限,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补助金停发情形。遇有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备注: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在合肥市就业后,若用人单位在就业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系统可自动停发失业补助金;若用人单位未在就业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者在合肥市以外地区参保就业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应在就业当月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持《劳动合同书》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受理其失业补助金申领手续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补助金停止领取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