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暂行办法》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和重要意义
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1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合肥市人民政府也先后出台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要求对纳入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分别落实各项激励措施。同时为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
为切实推进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我市创新工作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暂行办法》,以联合激励的方式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力抓手,也是激励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更好发挥主体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
3.合肥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方案(合政办〔2017〕135号)
4.《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
5.《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符合守信联合激励的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3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4.3年内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二)基本程序
包括自主申请、信息审核、报送、复核公示等基本程序。
(三)联合激励措施
包括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各级应急管理局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